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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简介】2024年5月

时间:2025-04-25 05:33:17分类:综合来源:

【案例简介】

2024年5月,泰康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,人寿融安称被保险人Z女士因甲状腺癌入住当地三甲医院进行治疗。安徽经查Z女士在2023年12月主动购买该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险,司打累计保额50万元。击保仅半年不到,险欺线Z女士因确诊甲状腺癌申请理赔,诈行筑金由于该案投保金额高、为共出险时间短,全防引起理赔人员高度重视。泰康经同业排查发现,人寿融安Z女士在2023年10月-12月期间,安徽分别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保险,司打保额累计超百万元。击保

经过该保险公司大数据甄别以及理赔人员调查后,险欺线发现Z女士在2023年4月底在某体检中心发现甲状腺结节。该保险公司对Z女士作出拒赔决定:“投保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,依据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,自投保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,本次申请歉难给付”。

【案例分析】

Z女士在投保后极短期出险,属于典型的刚过重疾险等待期即出险案件,且风险保额较高,存在保险欺诈的嫌疑较大,经保险公司调查、走访,发现Z女士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最终给予拒付,解约处理,Z女士骗取高额保险金的愿望最终破灭。

【风险提示】

保险欺诈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,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,若情节较轻,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,不退还保险费;若情节严重,涉及违法犯罪,将面临刑事处罚,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投保时应配合保险公司的健康问询,尽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,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,要及时报案,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理赔资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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